Tuesday, May 19, 2009

Unknown #3

1) 當我轉向我自身的存在時,有一個聲音告訴我要對他人負起責任,我知道,這就是上帝向我發出的聲音。

2) 勒維納斯的倫理學描述的就是我與他人的關係,倫理學就是與他人面貌之間的關係,在這種關係中,我對他人的尊重並不是因為我不可能吸收他與我合一,而是因為我在他身上聽到了命令。他人的面貌向我發出命令,迫使我成為「為他人」(pour autrui)。這種命令是先於自由、超出本質的,他是作為根源的根源、基礎的基礎突現出來的。

3) 「對他人負責」的要求不斷地在我身上出沒,使我永遠不得安寧。事實上,為他人負責,全然不是什麼舒心、快樂、令人滿意的事情,因為我與他人之間有永遠算不清的帳,我總是對他負有債責,我又永遠不能達到足夠善。另一方面,他人總是已經在那裡,先於我的入世。所以,為他人的責任就要比始源古老,它來自沒有記憶的過去。

4) 它是一種異化,又是一種強制:我成為他人的人質(otage),而且不可能擺脫出來。

5) 在向他人接近時,他人意味的無限。在此,善—即禁止殺人、不得不關心他人的人性—證明了無限。我是被比我的意志和否定力量更強大的力量召喚、強制,難以阻止自己去愛他人。他人揭示了無限,並且證明無限先於說,證明我之外產生的命令強制我要為他人負責:這就是無限的在場。

6) 挑選導致為他人或由於他人經受痛苦,替代他人受難直至替代他人去死;挑選也導致先於自由的順從,成為上帝發出聲音並且來到思想中的善的場所。先於自由的純粹順從責任。那全然不取決於我的自由的責任,就是我對他人自由的責任。

7) 絕對的責任說到底是對他人的寬恕。應該說這種寬恕表明先於原初的原罪,它能為一切人承受一切,它是徹底的善。我可為他人承受一切痛苦,直至替代(la sustitution) 他而死。這裡的受難在勒維納斯看來從來不會成為奇妙的拯救事件:經受苦難,既不是目的,也不是手段。要替代、要順從,就必須經受苦難,承受世上的暴力,就是為著使他人的痛苦減輕而受苦,就是意味著為了使他人少一些危險、是上有更多的正義而甘願危險地生活。

∥ 杜小真,勒維納斯。




未完待續。
我還沒提到「惡」,那被反證出來而我唯一想說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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